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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15 年度沙小字第 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沙小字第7號
原      告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俊智  
訴訟代理人  賴文智  
            陳佩伶  
            杜盈慧  
被      告  陳信潔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(114年度雄小字第1979號)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,111元,及其中新臺幣75,069元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