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
原 告 卓志哲
複代理人 吳宗澤
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上原告與
被告間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13元(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本金、利息、
違約金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