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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沙鹿簡易庭 115 年度沙簡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5年度沙簡字第388號
原      告 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昇峰  
訴訟代理人  洪振富  
被      告  徐李思屏
            李漢文  
            鄧金燕 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3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巷00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