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簡字第396號
原 告 劉力菱
被 告 黃金山
陳碧月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
簡易訴訟程序仍
適用之。
二、
本件原告對
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1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
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。依前開規定,其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黃渙文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