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補字第14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繆振遠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1,76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;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