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補字第84號
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王建智發
支付命令(115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),
惟被告王建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,64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