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秩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
113年度重秩字第55號
移送機關   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

被移送人    蔡孝銘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5月23日新北警林社字第11353424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於113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事實理由及證據所載被移送人姓名「蔡秀銘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蔡孝銘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社會秩序維護法定9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 官 張惠閔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芊卉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