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重秩字第87號
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
被移送人 李傑菲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5年7月12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1527390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傑菲藉端滋擾住戶,處罰鍰新臺幣3,000元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(以下簡稱社維法)之行為:
㈠時間:民國115年7月1日07時許。
㈡地點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(威天宮)。
㈢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開地點疑因個人宗教信仰,搗毀宮廟內桌上之糖果盤及金紙,造成宮廟及住戶困擾,藉端滋擾住戶。
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。
㈡調查筆錄、現場監視器錄影照片。
三、
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
拘留或新臺幣1萬2,000元以下罰鍰:二、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
公共場所或
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。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本條款立法意旨,固在保護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(眾)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。惟所謂「藉端滋擾」,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,以言語、行動等方式,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,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。
四、經查: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有於上開時、地,因不喜歡該宮廟之信仰,認為那個是魔鬼宗教,故摧毀宮廟內之物品(糖果盤及金紙)等語,有上開調查筆錄在卷為憑。足見被移送人前往該宮廟,於上開地點隨意破壞其物品之行為,對於鄰近住戶之居住安寧已生滋擾,
揆諸前揭說明,被移送人所為,該當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住戶之處罰要件無疑。爰
審酌被移送人因債務糾紛即藉端滋擾上址鄰近住戶,實有不該,然行為後
自承有為上開前往催討債務之行為,
暨參以其本件行為之情節、手段、危險、損害及其
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許姿萍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書記官 許朝榮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