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重勞小字第25號
上 訴 人 蘇俊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
,86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(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)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書 記 官 胡明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