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
上 訴 人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永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龍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38,29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