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0年度重小字第1082號
原 告 宇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燦壽
訴訟代理人 張綩倚
被 告 圓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世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0年8月31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
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
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
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,雖辯稱:因公司資金調度有
困難,一時還無法還款等語。然按有無
資力償還,
乃係執行問題
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
抗辯,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
著有判例。是被告所辯上情,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,
本件原
告請求仍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 記 官 蕭欣怡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