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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小字第 10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重小字第1082號 原   告 宇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壽 訴訟代理人 張綩倚 被   告 圓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,雖辯稱:因公司資金調度有 困難,一時還無法還款等語。然按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執行問題 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,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 著有判例。是被告所辯上情,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,本件原 告請求仍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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