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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小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881號 原   告 宜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華即新合峰通信器材行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 參仟陸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佩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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