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
法定
代理人 許勝發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01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19
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55,6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2,448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馬秀芳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