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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簡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01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19 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55,6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2,448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6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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