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00年度重簡字第1431號
原 告 陳登賢
訴訟
代理人 陳韋立
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應准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,
詎
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,竟均遭
退票,追索無效等事實
,
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。被
告雖未到庭,
惟以書狀表明
系爭支票,票據號碼CU0000000
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租金,
另票據號碼CU0000000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0月15日起
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,如今因被告經營不善,已於100年7月
通知原告不續租並於同年11月5日前合法交還向原告承租之
廠房,此外另有押租金新台幣(下同)350,000元原告尚未
返還被告等語置辯。
三、按票據
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
抗
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。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是依票
據法第13條之規定,票據債務人祗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
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人,若以其自己與
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,則
非法所不許。又
本票
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本票上之權利義務,依票上
所載文
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。故本票上權利之行
使,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。至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
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,對抗執票人,固為法之所許,惟應由
票據債務人就此抗辯事由負
舉證責任,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
第629號
裁判要旨參照。
經查,本件被告固辯稱系爭票據號
碼CU0000000號、CU0000000號支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
起至12月31日止、100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,且
已於11月5日返還原告承租物,又尚有350,000元之押租金未
取回等語。惟依
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,自應由被告就此
部分負舉證責任。然查,被告空言辯解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
以實其說。況原告主張系爭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
付向原告承租6樓100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之租金,另
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付向原告承租1樓100年10 月
16日起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,又被告之押租金350,000元目
前尚不足支付積欠原告之水電費、運費及污水處理費之事實
,業據其提出水電費單據、票據收款明細、押租金保證金說
明表、窗霸王鋼鋁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、新利清潔有
限公司請款單、運費收據及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
中心函、房屋
租賃契約書及三合廠房租賃契約書等資料為證
。是被告辯稱系爭票據號碼CU0000 000號、CU0000000號支
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、100年10月15
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,且被告已於同年11月5日返還原告
承租物,又原告尚未返還之350,000元押租金,亦足以扣抵
被告積欠之租金
云云,核無足取。
四、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
為後,對於
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
權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
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
第144條、第85條第1項、第133條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
於票據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
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6計算之法定
遲延利息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六、結論:
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蕭欣怡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
│編│票據號碼│發票人│票面金額│付款人│
發票日│利息起│
│號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算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 │CU27│三合農│五萬五仟│合作金│100年 │100年 │
│ │9205│產社 │元 │庫商業│11月 │11月 │
│ │5 │ │ │銀行東│01日 │01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新莊分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 │CU27│三合農│九萬四仟│同 上 │100年 │100年 │
│ │9210│產社 │五百元 │ │10月 │10月 │
│ │0 │ │ │ │15日 │17日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