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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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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簡字第 14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100年度重簡字第1431號 原   告 陳登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韋立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,詎 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,竟均遭退票,追索無效等事實 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為證。被 告雖未到庭,惟以書狀表明系爭支票,票據號碼CU0000000 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租金, 另票據號碼CU0000000之支票係支付原告自100年10月15日起 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,如今因被告經營不善,已於100年7月 通知原告不續租並於同年11月5日前合法交還向原告承租之 廠房,此外另有押租金新台幣(下同)350,000元原告尚未 返還被告等語置辯。 三、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。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是依票 據法第13條之規定,票據債務人祗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人,若以其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,則非法所不許。又本票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,本票上之權利義務,依票上所載文 義定之,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。故本票上權利之行 使,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。至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 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,對抗執票人,固為法之所許,惟應由 票據債務人就此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,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 第629號裁判要旨參照。經查,本件被告固辯稱系爭票據號 碼CU0000000號、CU0000000號支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 起至12月31日止、100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,且 已於11月5日返還原告承租物,又尚有350,000元之押租金未 取回等語。惟依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,自應由被告就此 部分負舉證責任。然查,被告空言辯解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。況原告主張系爭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 付向原告承租6樓100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之租金,另 號碼CU0000000號支票係被告支付向原告承租1樓100年10 月 16日起至11月15日止之租金,又被告之押租金350,000元目 前尚不足支付積欠原告之水電費、運費及污水處理費之事實 ,業據其提出水電費單據、票據收款明細、押租金保證金說 明表、窗霸王鋼鋁有限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、新利清潔有 限公司請款單、運費收據及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 中心函、房屋租賃契約書及三合廠房租賃契約書等資料為證 。是被告辯稱系爭票據號碼CU0000 000號、CU0000000號支 票係分別支付10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、100年10月15 日起至11月15日之租金,且被告已於同年11月5日返還原告 承租物,又原告尚未返還之350,000元押租金,亦足以扣抵 被告積欠之租金云云,核無足取。 四、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 第144條、第85條第1項、第133條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│票據號碼│發票人│票面金額│付款人│發票日│利息起│ │號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算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 │CU27│三合農│五萬五仟│合作金│100年 │100年 │ │ │9205│產社 │元 │庫商業│11月 │11月 │ │ │5 │ │ │銀行東│01日 │01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莊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 │CU27│三合農│九萬四仟│同 上 │100年 │100年 │ │ │9210│產社 │五百元 │ │10月 │10月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15日 │17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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