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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簡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19,25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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