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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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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重簡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豪       李冠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209,9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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