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
原 告 許倚耀
被 告 峰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清森
訴訟代理人 羅文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起訴不合程式者」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
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項但書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
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當庭
諭知
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,000元,有
言詞辯論筆錄1
份附卷
可稽,原告逾期
迄未繳納補正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書 記 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