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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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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原   告 許倚耀 被   告 峰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起訴不合程式者」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1項但書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 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當庭諭知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,000元,有言詞辯論筆錄1 份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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