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丁文凱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20,75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何佩琪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