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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勞簡字第25號 原   告 賴德成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協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82,695元      ,應繳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      元外,尚應補繳1,490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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