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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小字第 13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小字第1376號 原  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被   告 藝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依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九六 二六九號移轉命令,於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 之範圍內,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即債務人楊意正每月得向被告支 領之各項薪資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.. .等在內)之三分之一,至訴外人即債務人楊意正離職或該移轉 命令失效之日止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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