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1年度重小字第1376號
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司政
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
被 告 藝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依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九六
二六九號移轉命令,於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
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
執行費新臺幣叁佰伍拾伍元
之範圍內,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即
債務人楊意正每月得向被告支
領之各項薪資
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費、研究費..
.等在內)之三分之一,至訴外人即債務人楊意正離職或該移轉
命令失效之日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