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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簡字第 11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簡字第1116號 原  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 被   告 益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。 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司之清算人 ,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24條、第 25 條、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業經新北市政府於 民國101年6月25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 在案,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佐。次按公司之 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,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被 告既已進入清算程序,而該公司復經股東會於101年6月22日 決議選任陳世彥為清算人,此有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附卷可稽,依公司法第322條但書規定,自應以清算人陳世 彥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759,400元,及自101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嗣原告於101年11 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2,74 9,400元,及自10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上開規定 ,應予准許。 三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執有被告於101年2月8日所簽發,以華南 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三和辦事處為付款人,票據號碼為FS0000 000號,票面金額為3萬元之本票1紙;其另執有被告所簽發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支票4紙;上開本票及支票詎屆期均 於101年8月14日向發票人及付款人分別為付款之提示,竟均 遭退票,嗣經被告償還81萬元,計尚積欠原告票款2,749,40 0元,為此,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4紙、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。被告則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,且陳稱:對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件等語,已 為自認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按本票、支票不獲付款時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、支票 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發票人及本票、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;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及其他票據 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 後,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;發票 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;利率未經載明時 定為年利6釐利息;利息自發票日起算。但有特約者,不在 此限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 法第124條、第144條、第85條第1項、第96條第1項、第2項 、第28條、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自提示日 即10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編 │票據號│票面金額│發票人│付款人│發票日│利息起│ │ 號 │碼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算日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即退票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FC7721│529,400 │益成鐵│華南商│101年 │101年 │ │ 1 │782 │元 │工廠股│業銀行│3月 │8月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│北蘆洲│10日 │14日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FC7721│1,000,00│同上 │ 同上 │101年 │同上 │ │ 2 │783 │0元 │ │ │3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5日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FC7721│1,000,00│同上 │同上 │101年 │同上 │ │ 3 │784 │0元 │ │ │4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FC7721│1,000,00│同上 │同上 │101年 │同上 │ │ 4 │785 │0元 │ │ │4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5日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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