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
原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新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
幣3,9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,105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
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胡明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