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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簡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原  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,9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,105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胡明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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