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83號
法定
代理人 程偉君
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
上列二人共 邱學偉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二十一
同訴訟代理 樓之1
人
被 告 正楷峰閣管理委員會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依
兩造間之駐衛保全服
務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保全服務費,而依駐衛保全服
務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8條已約定,就本合約所生任何爭議事
項之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而原告
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兩造間之委任管
理維護業務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清潔服務費,而
依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,就本合
約所生糾紛發生之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,足見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邁金達公寓大廈管
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已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,依民事訴
訟法第24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
有限公司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
書 記 官 胡明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