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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簡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全服務費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上列二人共 邱學偉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二十一 同訴訟代理      樓之1 人 被   告 正楷峰閣管理委員會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蔡耀德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兩造間之駐衛保全服 務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保全服務費,而依駐衛保全服 務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8條已約定,就本合約所生任何爭議事 項之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而原告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兩造間之委任管 理維護業務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管理清潔服務費,而 依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4條已約定,就本合 約所生糾紛發生之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,足見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邁金達公寓大廈管 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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