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34號
法定
代理人 温柚富
上列原告與
被告虔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465,52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
書 記 官 胡明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