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
裁定
10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
上 訴 人 昱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煜斌
參 加 人 賀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進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參加人為所輔助之
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
駁回其上訴:
(一)參加人於民事上訴狀未列何人為上訴人,應補列正確之上
訴人。
(二)另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7,500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945元,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,
,應補繳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吳進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