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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1 年度重簡救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重簡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周麟珠 代 理 人 林明珠律師 相 對 人 昆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 ,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,業據其提出上開法律扶助 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1紙為釋明。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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