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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訴字第 2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界址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確定界址部分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650,000 元,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 2,649元,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核定為2,552,649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,5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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