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勞小字第18號
原 告 王宗明
被 告 琴屋花坊園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紅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,於民國102 年10月11 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
要旨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支付其民國102 年2 月份月薪新臺幣(下同
)2 萬3,000 元,全勤獎金5,000 元、伙食費900 元、電話費1,
500 元、春節出勤3,480 元,共計33,880元,
惟被告僅給付2 萬
1,600 元,尚積欠1 萬2,280 元,業經原告屢次催討,未獲置理
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案件
回覆表各乙份為證,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
詞辯論
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
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勞動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給付1 萬2,280 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即102 年 6
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