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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勞小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9號 原   告 戴佳音 訴訟代理人 戴亭亭 被   告 一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安 訴訟代理人 楊國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3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23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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