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12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車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1276號 原   告 展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被   告 彭逢德 被   告 鄒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,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