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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1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1304號 原  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羅意林 被   告 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4 樓之2,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,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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