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小字第1305號
原 告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忠義
訴訟代理人 簡逢鈞
被 告 吳文泉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泉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(
民國)102年8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繳納,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7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