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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理費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1953號 原   告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允車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3,88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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