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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2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2202號 原  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姚天平 被   告 燿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娟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5條第6項所載,約 定雙方因契約涉訟時,同意以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稽 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又本 件係小額事件,且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,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之9但書之規定,自有合意管轄之適用,併予敘明。 三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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