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
原 告 享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麗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汝儀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,逾
期未為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四、原
告或被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麗琴,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
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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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佐,
惟原告
起訴狀乃列訴外人
陳健文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原告
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事。
爰依
首揭法
條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
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
書 記 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