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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原   告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筆 被   告 薪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明達 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社區機電消防保養工程,經原告完成 保養後,被告尚積欠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75,900元之事實俱不爭 執,惟以當初這些款項已經由訴外人即原來被告社區主委潘忠明 偕同財委跟監委領出,但是遭潘忠明挪用,故應由潘忠明支付該 筆款項等語置辯,然本件原告既有承攬並完成被告社區上開工程 ,足見該承攬契約之效力僅存於兩造間,應認被告自負有給付上 開工程款予原告之義務,尚不得以系爭款項遭潘忠明盜領作為免 除給付義務之正當理由,是被告上揭所辯,洵屬無據。從而,本 件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,係 屬正當有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書 記 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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