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小字第413號
原 告 名盛機電保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盛筆
被 告 薪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余明達
訴訟代理人 劉國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於民國102年4月1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被告就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社區機電消防保養工程,經原告完成
保養後,被告尚積欠承攬報酬共計新臺幣75,900元之事實俱不爭
執,
惟以當初這些款項已經由訴外人即原來被告社區主委潘忠明
偕同財委跟監委領出,但是遭潘忠明挪用,故應由潘忠明支付該
筆款項等語置辯,然
本件原告既有承攬並完成被告社區
上開工程
,足見該
承攬契約之效力僅存於
兩造間,應認被告自負有給付上
開工程款予原告之義務,尚不得以
系爭款項遭潘忠明盜領作為
免
除給付義務之正當理由,是被告
上揭所辯,
洵屬無據。從而,本
件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,係
屬正當有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 記 官 姚孟君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