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小字第539號
原 告 孫媽媽寵物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英哲
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
律師
複代理人 陳曉蓁
被 告 旺城寵物精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重光
陳佩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2年5月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 由
要 旨
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貨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60,122元之
事實,
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4張為證,被告雖對
支付命令異議該
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當
期日受
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
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
自
認,自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,122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即10
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
由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書 記 官 姚孟君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