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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8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 被   告 鴻億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2年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依本院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板院輔一百司執明字第一六五 六二號移轉命令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,將債務人彭力文對被告每月之薪資債權新臺幣肆萬元之三 分之一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,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將債務人彭力文對被告 每月之薪資債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之三分之一即新臺 幣玖仟柒佰貳拾貳元,月給付原告,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 失效,至原告對債務人之債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執行費新臺幣捌佰 貳拾叁元清償完畢為止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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