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小字第849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
被 告 鴻億國際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力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2年6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依本院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板院輔一百司執明字第一六五
六二號移轉命令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
日止,將
債務人彭力文對被告每月之薪資
債權新臺幣肆萬元之三
分之一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,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
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將債務人彭力文對被告
每月之薪資債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之三分之一即新臺
幣玖仟柒佰貳拾貳元,
按月給付原告,至債務人離職或移轉命令
失效,至原告對債務人之債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
執行費新臺幣捌佰
貳拾叁元清償完畢為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