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小字第911號
原 告 閎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文正
訴訟代理人 蘇鈺傑
被 告 陳煒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2年6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佰零柒元,餘由原告
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米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馬秀芳
折舊額計算式:
系爭車號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民國98年12月25日領照使
用,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
可稽,至102年3月17日受損時,已使
用超過3年,零件已有折舊,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
,自應扣除,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
資產折舊率表,即系爭普通重型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,依定
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,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
折舊累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
方法,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16,791元,
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10分之1即1,679元(元以下4捨5入),另
原告支出工資費用5,000元,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
,679元(計算式:1,679+5,000=6,67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