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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953號 原   告 晶功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機 關或其他團體者,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甲○○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惟據原 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已死亡,且被告確於民國102年1月17 日已死亡,亦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,致無 法送達訴訟文書,復無從命其補正。 三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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