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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小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小字第980號 原   告 世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芳 被   告 林世瀛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○○○○號, 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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