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
原 告 中信房屋三重重陽橋加盟店(旺都興業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葉
乃瑄
訴訟代理人 莊意輝
原告與
被告群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23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