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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193號 原   告 中信房屋三重重陽橋加盟店(旺都興業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葉乃瑄 訴訟代理人 莊意輝 原告與被告群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23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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