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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2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243號 原   告 謝承霖 訴訟代理人 許藍云       林瑩政 被   告 李礽璠       羅傳仔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2 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民國101 年6 月12日下午8 時47分許,伊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-00 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停放在被 告羅傅仔所有,被告李礽璠承租位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之 工廠旁(下稱系爭工廠),因設置於系爭工廠旁之圍牆(下 稱系爭圍牆)年久失修傾倒,致系爭車輛因而受損,計支出 修理費用新臺幣(下同)12萬2,370 元,又系爭車輛雖經修 復,但該車價值貶損,減損3 萬7,630 元,合計原告所受損 害為16萬元,而被告分別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, 自有保管義務,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上 開金額,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萬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伊對系爭車輛係因圍牆磚塊掉落而受損害並不爭 執。然當天係豪大雨,被告圍牆上方原有一涵洞,因上方泥 砂堵住該涵洞,致雨水無法宣洩而流入被告工廠,後水量壓 力太大,而將系爭圍牆推倒致壓損系爭車輛,此為不可抗力 之天災,年久失修崩壞所致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 訴駁回。 三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前揭時、地遭系爭圍牆砸毀事實,業據 其提出車損照片6 張、現場照片46張、進安汽車有限公司估 價單各1 紙為證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信為真實。至原告 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則為被告所否認 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,是本件之爭點為:系爭圍牆是否因 被告之故意及過失行為而倒塌? 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,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,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著有規 定,是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,依前 揭規定,自應就被告之過失及其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 有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經查,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(下稱氣象局)查詢案發時之雨量統計,其函覆: 101 年6 月12日並無颱風來襲;6 月10日至11日臺灣地區天 氣主要受西南氣流影響,11日晚起至12日則是受到滯留鋒面 影響,本局於鄰近地區設有新莊及林口自動氣象站,新莊及 林口2 站於6 月10日至12日之日累積雨量分別為0 、97、21 9 毫米及0 、130 、267 毫米,其中11日累積雨量達大雨標 準,12日達大豪雨標準等語,有氣象局102 年11月27日中象 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,可知101 年6 月11、12日 確有豪大雨勢,於2 日內即降下300 至400 毫米雨量等情, 亦為兩造所不爭執,且參諸兩造提出之照片,系爭工廠末端 之橘色電線杆處確有一坑溝,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,該坑溝 之前方確有淤泥砂土礫石,工廠末端近坑溝門內處亦有淤泥 砂土,可知案發時該坑溝出口處已為淤泥砂石所堵塞,致雨 水無法宣洩逕流入系爭工廠內等情;復參諸原告所提之當日 洪水照片,顯示大量水勢不斷持續從被告圍牆缺口滾滾流出 ,而原告之系爭車輛已與系爭圍牆呈垂直狀等情,原告於10 2 年12月11日庭期亦自承系爭車輛原停靠於系爭圍牆旁,並 與系爭圍牆平行等語,可知當時水勢係極為猛烈,致系爭車 輛遭沖撞而與圍牆呈垂直狀,既重達數百、千公斤之系爭車 輛已遭水勢沖衝至位移,被告之系爭圍牆亦係遭滾滾洪水所 沖垮,非因被告未維護系爭圍牆致年久失修所致。至原告復 稱,水從工廠裡面流過,被告應做排水溝,又被告將太空包 堆疊太高,應係太空包掉落而打到上方鐵皮圍籬致系爭圍牆 倒塌等語,查,該洪水係山區之降雨集結流下,應自系爭 工廠旁之坑道洩出,被告自無法預知洪水會轉流入工廠,是 難課被告施作排水溝以排放上開洪水之義務,自無法認定被 告具有過失;且觀諸兩造提出之照片,可知僅有一、二包太 空包掉落至系爭工廠外,其餘仍堆疊堆於工廠內部等情,是 憑該一、二太空包雖可能壓陷鐵皮圍籬,然得否使水泥固定 之成排磚塊圍牆傾倒,即屬可疑,此應需強大之壓力,而原 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,此主張自不可採。又原告復主張系爭 圍籬未詳加固定,請求送學術鑑定是否具備承受壓力之能力 云云,然查,該水泥圍籬業已傾倒,且距今業已年餘,已無 重建現場而為鑑定之可能,故無調查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五、綜上,被告並無因故意過失行為而毀損系爭車輛情事,故原 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損害,自不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或攻繫防禦方法, 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條列審究,併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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