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02年度重簡字第1259號
原 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道鴻
被 告 達麗思高科技紡品服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順生
訴訟代理人 陳寶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間委託原告針織代工,加
工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13萬0,349 元,原告業已依約完成
交付,
詎料被告
迄未付款,積欠原告前開債務,
迭經催討無
效,為此,
爰依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
萬0, 349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針織織造單、統一
發票各乙紙為證,被告則已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庭,並陳稱:
確有積欠原告130,349 元,因公司營運不善未能付款等語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二、從而,原告依
兩造間
承攬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
告13萬0,349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6 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三、
本件係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洪任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馬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