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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2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259號 原   告 廣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鴻 被   告 達麗思高科技紡品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生 訴訟代理人 陳寶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2 年2 月間委託原告針織代工,加 工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13萬0,349 元,原告業已依約完成 交付,詎料被告迄未付款,積欠原告前開債務,迭經催討無 效,為此,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 萬0, 349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針織織造單、統一 發票各乙紙為證,被告則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並陳稱: 確有積欠原告130,349 元,因公司營運不善未能付款等語,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二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3萬0,349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三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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