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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 原  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壬癸 被   告 柏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玉崑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代理人  潘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 11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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