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
原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壬癸
被 告 柏郁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玉崑
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
律師
複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
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年
11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姚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