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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310號 原   告 英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絹 訴訟代理人 許為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金聯陽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4,39 4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,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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