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被 上 訴人 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 判費新臺幣1,665 元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送達 上訴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