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
上 訴 人 太
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蔡文貴
被
上 訴人 錦謚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郭錦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3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
裁
判費新臺幣1,665 元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送達
上訴人收受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
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
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