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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3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原   告 釔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全 原   告 台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林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王聖舜律師 上列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、台泓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 聲請被告鴻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本件原告釔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9,076,89 7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,076,897元,原告台泓有限公 司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5,349,225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5,349,225 元,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,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4,426,122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,984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38,48 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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