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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業於103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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