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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重簡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重簡字第171號 原   告 駿坤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班牙水花園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47,03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,550元,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,000元,尚欠新台幣5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新台幣550 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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