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重簡字第171號
原 告 駿坤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郝文全
上列原告與
被告西班牙水花園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
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台幣147,03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,550元,
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,000元,尚欠新台幣5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
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新台幣550 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趙炳煌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葉子榕